中華強友文教協會新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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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101年04月19日訂定實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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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意加入中華強友文教協會(以下稱本會)者,須先詳細閱讀相關約定事項並同意後,應填寫入會申請書;本會會員亦可推薦適當人選。如通過相關審查程序後,方完成入會程序,可開始參與本會相關活動。為使會務能順利推展,申請加入為會員者,悉依下列規定: | |
第一條 | 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七條、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。 |
第二條 |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: |
一、 | 個人會員:指贊同本會宗旨,從事管理相關工作經驗者,經發起人或會員二人之推薦,並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者為個人會員。 |
二、 | 團體會員:指公私立機構或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者,為團體會員。團體會員須推派代表人一人行使權利。 |
三、 | 贊助會員:指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者,為贊助會員。 |
第三條 | 會員入會程序: |
一、 | 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申請者,須先填具入會申請書(參見附件表格),逕寄本會秘書處,由秘書處準備審查資料,提交理事會審查。 |
二、 | 理事會審查之結果以網站公告方式通知申請者,獲審查通過入會者於接獲通知後依規定繳納會費。 |
三、 | 秘書處於收到會費後,將會員資料登錄於會員名冊,始正式成為本會會員。 |
第四條 | 本會會員資格審查,應依下列程序辦理: |
一、 | 會員資格之審查,應由秘書處將會員入會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彙整,就本會規定與個案事實條件,先行查核並述明具體意見,並造具審查名冊。必要時,應派員實地查證。 |
二、 | 理事會得指派秘書長成立「會員資格審查小組」(以下簡稱審查小組),由秘書長不定期召開審查小組會議審查會員資格。 |
三、 | 審查小組共十一人,成員如下: (一)秘書長一人、秘書處一人,共兩人。 五主題研究小組組長,共五人。 四柱主委:智識創研組、資訊工程組、學藝美編組、網絡活動組,共四人。 |
四、 | 秘書長將會員入會申請名冊,提報審查小組審查,審查小組審查會員資格時,應依章程規定及事實條件個別審查之,審查結果應當場作成紀錄,會員資格經審查小組成員全體無異議通過後,秘書處彙整通過名單提交理事會。 |
五、 | 審查小組送交名單及相關審查文件於理事會,並向理事會報告,經理事會通過後,由秘書處編造會員名冊。 |
第五條 | 本會會員之入會申請案,經理事會審定後,秘書處應將審查結果以網站公告告知全體會員。申請人如有異議,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秘書處申請復審,逾期不予受理;申請復審以一次為限。 |
第六條 | 本會會員出會後,重新申請入會者,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。 |
第七條 | 本會會員因提供不實之證件、資料或以不正當之方法,取得會員資格者,經本會查證及理事會審定後,撤銷其會員資格。 |
第八條 | 本會理事、秘書處或相關業務人員辦理會員資格審查事務,有提供不實之資料或以不正當之方法影響審查作業者,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追究其責任。 |
第九條 |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補充修訂之。 |
第十條 |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 |